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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埃利与康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埃利,康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980号申请执行人李埃利,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康海兵,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01022号民事判决书,李埃利申请执行康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康海兵支付申请人李埃利借款43.6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康海兵承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埃利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0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