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行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爱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行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江爱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爱辉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行审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