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侯晓东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侯晓东。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负责人:张志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渭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恒,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晓东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晓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7元,退回原告侯晓东4729元,由原告侯晓东负担4728元。审 判 长 刘英红人民陪审员 刘贵生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玉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