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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祥庆与厦门荣联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刘祥庆,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广林,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荣联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育朗。委托代理人许育辉、张惠(实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祥庆与被告厦门荣联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祥庆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祥庆负担。代理审判员叶炎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