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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