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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金毛、刘小云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毛,刘小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云。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毛、刘小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陆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