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侯先亮与安徽亚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先亮,安徽亚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邹元顺,许紫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侯先亮。委托代理人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梅龙新城黄河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邹元顺。被告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四季经典2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富坤。被告邹元顺。被告许紫琳。委托代理人周文波、刘轶函,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先亮与被告安徽亚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邹元顺、许紫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工程施工地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