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越海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越海,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孙越海。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翁文杰。委托代理人冯立群、朱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越海诉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越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越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越海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远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