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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2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振帆薄膜包装材料厂、鲍振帆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振帆薄膜包装材料厂,鲍振帆,杨明昌,鲍菊英,鲍菊花,郑仙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801-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被告:台州市黄岩振帆薄膜包装材料厂。代表人:杨明昌,该厂负责人。被告:鲍振帆。被告:杨明昌。被告:鲍菊英。被告:鲍菊花。被告:郑仙正。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鲍振帆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88号玫瑰园雨笛苑6幢A座/6幢A座地下室房产(产权证号S00634**)过户手续的冻结。审 判 长  喻 夏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