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2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振帆薄膜包装材料厂、鲍振帆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振帆薄膜包装材料厂,鲍振帆,杨明昌,鲍菊英,鲍菊花,郑仙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801-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被告:台州市黄岩振帆薄膜包装材料厂。代表人:杨明昌,该厂负责人。被告:鲍振帆。被告:杨明昌。被告:鲍菊英。被告:鲍菊花。被告:郑仙正。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鲍振帆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88号玫瑰园雨笛苑6幢A座/6幢A座地下室房产(产权证号S00634**)过户手续的冻结。审 判 长 喻 夏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