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杨惠珉,陕西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原告张某某因被告付某某欠其购买黄姜的货款与被告付某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2500元及因原告索要货款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733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继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购买黄姜的货款42500元及因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货款产生了7331.5元的交通费、住宿费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货款42500元;二、由被告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因原告索要该笔货款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733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担(暂由原告从预交费中垫付,待判决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