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昌清与罗方平、王杨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清,罗方平,王杨东,向光军,长阳渔峡口镇大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黄昌清。被执行人罗方平。被执行人王杨东。被执行人向光军。被执行人长阳渔峡口镇大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方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方平、王杨东、向光军、长阳渔峡口镇大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光军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詹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