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红琴与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琴,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916号原告孙红琴。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财。原告孙红琴诉被告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红琴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