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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红琴与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琴,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916号原告孙红琴。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财。原告孙红琴诉被告义乌市寅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红琴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