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4-2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342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汪林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三案受理费合计97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佘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