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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27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无业。2015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大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七桥村“钓鱼岛”农家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英县蓬乐路由卓筒井镇向蓬莱镇方向行驶。14时22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行驶至蓬乐路2km+500m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某、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分别作出(成)公(交)鉴(醇)字(2015)0106533、0106534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分别为所送廖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所送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8.9mg/100ml。同月6日,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5)第15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7月22日,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川中司鉴(2015)临鉴805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某赔偿廖某某医疗、护理、续医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并支付汽车修理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122案件信息,归案及前科说明、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单、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病情证明、病情诊断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等书证;证人蔡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协议书、鉴定资格证、鉴定报告、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病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出示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村委会证明,证实其向被害人廖某某赔偿了人民币105000元,并支付汽车修理费,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判处。经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三)……;(四)……;(五)……;(六)……;(七)……;(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