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晶与孟祥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孟祥丽,张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赵晶,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宾县滨州镇西城街。被执行人孟祥丽,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新荣村。被执行人张丽艳,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新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郊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晶申请执行孟祥丽、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5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