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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蔼廷委托代理人:孙炜。被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继锋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2.5元,由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