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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4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建薇与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薇,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640号原告:张建薇,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薇诉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