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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来志芳与杭州凯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志芳,杭州凯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来志芳。被告杭州凯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448号长河商厦2幢708室。法定代表人陈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志芳诉被告杭州凯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志芳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