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雷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畲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雄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南雄市黄坑镇小陂村委会杨梅坑村017号雷某乙家院内空坪处,看见钟某正坐在椅子上喝茶,因对钟某不满,雷某甲就走到钟某的左侧身旁用右手巴掌连续打了钟某右耳部位两下,将钟某的右耳打伤,经南雄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钟某的右耳听力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雷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雷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南雄市黄坑镇小陂村委会杨梅坑村017号雷某乙家院内空坪处,看见钟某正坐在椅子上喝茶,因对钟某不满,雷某甲就走到钟某的左侧身旁用右手巴掌连续打了钟某右耳部位两下,将钟某的右耳打伤,经南雄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钟某的右耳听力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及亲属与被害人钟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人雷某甲一次性赔偿钟某各项经济损失等费用人民币64500元,此赔偿款除被告人雷某甲原赔偿2000元外,余款625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当场兑现。由于被害人钟某得了到赔偿款愿意谅解雷某甲,请求人民法院对雷某甲作最轻判决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南雄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钟某的陈述,陈述了雷某甲是我妻子的堂兄,2015年2月15日我去我岳父雷某丁家黄坑镇小陂村委会杨梅坑村做客,到下午14时左右的时候,我与雷某、雷某乙、雷某丙在岳父家内院门口的空坪里喝茶聊天,雷某甲就突然走到我背后用左手拽住我的头发,右手对我的耳朵部位连续打了两巴掌,我挣脱了一下,他左手松了又去抓我的后衣领,还用拳头打了我的右耳朵不知道多少拳,我的身体往后挺了一下,连人带凳子一起倒在地上。雷某、雷某丙他们急忙将雷某甲拉开向门外走,雷某甲被拉出门后都还在骂我,说要打死我,雷某乙就在原地拉着我,不让我上前去打雷某甲。事情发生后我觉得事小就没有报警,一直到当日晚上睡前右耳朵听不清,我想起来要报警,于是我报案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开始我的堂妹“华兰”(钟某的妻子)时常跟我提起她丈夫钟某会打她,我对钟某的这种做法很气愤,平时我与钟某也没见过几次面,也没有当面与钟某说过这件事,只在电话就此事警告过钟某,我与钟某曾在电话里发生口角,所以我一直有见到钟某就想打他两巴掌教训下他的想法。2015年2月15日14时左右,我开车装运稻谷,我堂弟打电话叫我去他父亲雷某丁位于黄坑镇小陂村委会杨梅坑村的家喝茶,当我来到雷某丁家走进院子时,看见钟某、雷某乙、雷某、雷某丙(雷某乙、雷某、雷某丙为兄弟关系)等人在院内喝茶,钟某翘着二郎腿坐在桌子前的一把小靠椅上,我一看到钟某就很来气想要打钟某两巴掌教训下他,我直往钟某走去,走到钟某身体左侧时,我用右手巴掌由上往下连续打了钟某右耳部位两下,钟某被我打后起来抓起他坐着的那把小靠椅向我摔过来,但是钟某甩过来的那把小靠椅没有打中我,雷某乙就赶紧上前隔开我们,雷某、雷某丙就拉着我往外走,我被雷某、雷某丙全出去后就自己开车出了黄坑镇黄坑虚的事实;4、证人证言(1)雷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我姐夫钟某来到我位于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小陂村委会杨梅坑村做客,钟某在我家吃完午饭后在我院子里喝茶聊天,雷某甲(我的堂兄)经过我家时,发现钟某在我家喝茶,雷某甲就走进来,什么也没有说就走到钟某背后,用右手往钟某的右耳打去,当时钟某还没有反应过来什么回事,钟某挨了雷某甲两巴掌后非常恼火,马上想用凳子打雷某甲,结果被我拦住,同时我的两个哥哥雷某和雷某丙就把雷某甲拉走,制止他们继续斗殴,后来钟某感觉耳朵听不到,就去医院治疗的事实;(2)雷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14时多,我与雷某、雷某乙、钟某在我家院子里喝茶,雷某甲突然走进来,也没说话,直接往钟某走去,雷某甲走到钟某的左手边,伸出右手用右手巴掌打了钟某的右耳朵两巴掌,钟某被打后,从椅子上起来与雷某甲相互拉扯,我与雷某、雷某乙见状赶紧把他俩拉开,我把雷某甲推着劝出院外,钟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就往我与雷某甲扔过来,但是石头没有打中我们,雷某甲把石头捡起来向钟某扔去,也没有打中任何人,然后雷某甲就离开了的事实;(3)雷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下午,我与父亲外出放牛,想起家里还有两条鱼,怕鱼死了,就打电话给钟某要他将鱼养起来,电话中听到很吵听不清楚,我就挂了电话让我父亲打电话给我弟弟雷某乙,我才知道我丈夫钟某被我堂兄雷某甲打了。等我回去后,雷某甲就已经离开了。我回去后钟某说他的右耳嗡嗡地响,很痛,就想让我父亲去找雷某甲问清楚什么原因打他,我父亲说等双方的火气消掉后再去调解。钟某听到后很生气,就带着孩子先回了南雄市市区。到了晚上,钟某发信息给我,说他的耳朵很痛,问我家里的钱放在哪里,他明天去医院。雷某甲打钟某听说双方因为债务问题。在2013年的时候,钟某打电话给雷某甲双方在电话里发生口角,我事后打电话给雷某甲,叫他不要计较那么多,我与钟某夫妻关系挺好,我不会将夫妻之间的矛盾告诉雷某甲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钟某右耳听力障碍构成轻伤二级,此鉴定已通知了被告人雷某甲及被害人钟某;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甲于1971年11月6日出生;属农业人口户口;8、到案经过,证实南雄市公安局黄坑派出所于2015年6月4日依法传唤雷某甲到黄坑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9、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某甲及亲属与被害人钟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双方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量刑范围内,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请求从轻处理,本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代理审判员 XX彪人民陪审员 欧阳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