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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双利与王仲东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利,王仲东,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利,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北被执行人:王仲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被执行人:张旭,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现住安庆市蔡山路龙井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仲东、张旭银行存款107220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