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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安平与吴照雄、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平,吴照雄,张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28号原告张安平,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照雄,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艳萍,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安平与被告吴照雄、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安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平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