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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延堂与郭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堂,郭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延堂。委托代理人魏洪斌。委托代理人王晓娜。被告郭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堂于被告郭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王延堂负担。审 判 长  贾 乐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