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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苏霞与王祥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霞,王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87号原告:苏霞,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霞与被告王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