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树阁诉被告胡振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阁,胡振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孙树阁,男,汉族。被告胡振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阁诉被告胡振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树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鹏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