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德林与秦皇岛天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德林,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天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涂红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先宝,秦皇岛天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德林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天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德林及委托代理人李少卿和被上诉人天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先宝、籍志国等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吕德林(甲方)与天勤公司(乙方)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天勤公司承担海港区东方明珠城2-1-2705号楼房的家居装修,工程价款为31700元,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约定了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双方确认了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和等级,对工程项目、数量、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吕德林按约定向天勤公司支付了第一次工程款,天勤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天勤公司根据施工情况进行了增项和减项,4月15日,吕德林向天勤公司交纳了改水、改电费用3770元;4月27日,吕德林、天勤公司双方在金原家装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1、关于业主反映的卫生间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并向外溢水、���水问题,乙方已经免费加装了门槛栏水石并对渗水问题进行了有效堵漏,经业主防水检验合格。甲乙双方就此达成谅解;2、关于客厅地面标高(指圣象地板铺设后)超出厨房地砖地面问题双方商定:由乙方负责在现有厨房地砖的基础上再铺设塑胶木纹地板(华运),其厚度、款式、颜色等指标要尽可能与客厅圣象地板协调、匹配并提前经甲方认可,铺设时间应与客厅铺设同步进行,以确保厨房与客厅地面平行连接完美过度。铺设前,乙方应择机将临近厨房门口的小区域客厅地面恢复(补平)到乙方铲除前的整体平面状态。3、关于提及的其他装饰质量等问题,甲、乙双方愿意通过友好协商途径妥善解决。5月21日双方又达成协议:餐厅背景墙扣150元,阳台柜子由甲方找木工再做,费用吕德林出800元、天勤公司出600元;衣帽间柜子加隔折三层。天勤公司在工程进度过半,即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完成的情况下,向吕德林催缴中期付款,5月22日,吕德林按天勤公司计算出的数额交付了中期付款9598元,尚有尾款1574元未付。后吕德林、天勤公司双方因厨房地面铺设何种价格的塑胶地板发生纠纷,庭审中吕德林主张天勤公司可补偿760元,不用天勤公司铺,而天勤公司只同意支付500元。5月30日,吕德林自行找其他公司制作了南阳台的吊顶,吕德林、天勤公司合同约定该项费用为396元。在诉讼中,吕德林提出对客厅刷漆面积和主卧阳台的铺砖面积进行现场复尺,经复尺客厅边吊双方认可17米,合同约定为18米,每米120元;客厅、餐厅、过道刷漆面积天勤公司测量为53.21米,吕德林主张应当再扣除电视背景墙11.3米和沙发背景墙3.65米,合同约定为100.2平方米,每平方米13��。主卧阳台铺砖面积天勤公司按照合同备注6约定的门窗洞口面积减半计算实测为17.1平方米,合同约定为20.3平方米,每平方米42元。吕德林主张扣除阳台窗户面积按照实际平面测量应认定为15.5平方米。原审法院认为,吕德林、天勤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天勤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在天勤公司施工过半后,吕德林按天勤公司计算的数额于2014年5月22日交纳了装修中期款9598元,之后,吕德林未按合同约定将主卧阳台的吊顶交给天勤公司施工,故吕德林构成违约;天勤公司称其于2014年6月6日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通知吕德林进行验收,但天勤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知过吕德林进行验收,故天勤公司亦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均构成违约,故违约金互不给付,但���同中主卧阳台吊顶的费用396元,天勤公司应退还吕德林。吕德林认可第一次闭水实验为合格,且在进行第二次闭水实验后,并未由法定的检验部门进行鉴定,或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闭水实验不合格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闭水试验不合格。关于阳台柜子,吕德林、天勤公司已达成协议,由吕德林出800元、天勤公司出600元,天勤公司愿意从尾款中扣除此600元;关于客厅边吊,吕德林、天勤公司双方认可是17米,天勤公司应从合同中的18米减去1米,费用应退还吕德林120元;关于厨房的地垫的价格吕德林、天勤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按双方在金原家装部的协议约定的“铺设塑胶木纹地板尽可能与客厅圣象地板协调、匹配并提前经甲方认可”的原则,应采纳吕德林的报价760元;客厅、餐厅、过道刷乳胶漆的面积应当减除电视背景墙和沙发背景墙的面积,认定为38.25平���米,按每平方米13元计算,天勤公司应返还吕德林805元。主卧阳台铺砖面积合同约定门窗洞口面积减半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17.1平方米,合同约定为20.3平方米,每平方米42元,天勤公司应返还吕德林134元。餐厅背景墙双方已约定扣减150元。综上,装修工程中七个减项共计2965元,抵顶未付尾款1574元,天勤公司应当返还吕德林多收的装修款1391元。遂判决:秦皇岛天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吕德林装修款139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天勤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吕德林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审法院曾经对本案装修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勘察了解到的情况可以认定,被上诉人至今也未全部完成装修工程。但一审法院对此只字未提,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诉请中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并未进行判决。2、原审认定上诉人也构成违约,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对该工程进行增项和减项,依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根本就构不成违约。3、原审法院认为工程不合格,需要鉴定部门加以认定,明显是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所装修的工程中,即使用目测,也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完成工程,关于该部分的违约和质量不合格根本就不需要用鉴定来加以认定。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根据“鉴于双方均构成违约,故违约金互不给付。”就免去了被上诉人延迟履行的违约金,明显是没有法律根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即使假设上诉人构成违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互不给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勤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当中共开了四次庭,已将双方的纠纷、事实全部予以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德林与被上诉人天勤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对争议事项在诉讼中及诉前均通过不同方式予以了解决。关于卫生间防水问题,双方在诉前经鑫源家装调解,双方已达成协���,由于天勤公司免费加装了栏水石并进行了有效堵漏,经上诉人吕德林防水检验合格,双方达成了谅解,该协议经上诉人吕德林签字予以认可。关于阳台柜子,合同双方亦达成协议,由上诉人吕德林找木工重做,费用由上诉人出800元、被上诉人天勤公司出600元,原判决已在装修款中将天勤公司一方应承担的600元予以减除,上诉人在上诉中仍主张被上诉人天勤公司继续履行缺乏理据。关于餐厅地面高的问题,原审判决已按上诉人吕德林的主张从装修总款中扣除了760元作为补偿,其他装修项目,经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测量,均按合同约定价款从装修费中予以减除,应属合理。故上诉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由上诉人吕德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跃文审判员刘京审判员潘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武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