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1号-1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亚元科技(宜昌)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元科技(宜昌)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富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1号-1原告:亚元科技(宜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79号,。法定代表人:严维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富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东,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元科技(宜昌)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富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天长市富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现经本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亚元科技(宜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元科技(宜昌)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长市富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