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刑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全龙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全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执字第1925号罪犯徐全龙,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全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徐全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邢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1日送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2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邢刑执字第24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全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提出罪犯徐全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全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先后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专项表扬1次,2013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徐全龙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全龙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张怀喜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