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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罪犯金克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克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25号罪犯金克建,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克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罪犯金克建决定本案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金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克建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金克建在案发后与同案人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金克建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金克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金克建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金克建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金克建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金克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金克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克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