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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行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执行人修文镇王都村委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监字第63号原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修文镇王都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榆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发现原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错误。本院经复查认为,原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原被申请执行人修文镇王都村委会行政处罚,应为被申请执行人榆次区修文镇王都村村民委员会,原处罚主体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院长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文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