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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强力砖厂与被告潘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近小字第3号原告南乐县强力砖厂,组织机构代码:L5090321-9,地址南乐县。被告潘相增,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强力砖厂与被告潘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强力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县强力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乐县强力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