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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磊诉被告邹某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446号原告陈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惠群,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邹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东沩路6号。负责人余小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案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一案系同一交通事故,故已合并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此案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一案系同一交通事故,请求合并审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