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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