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02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员,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覃政华,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山市东区水云轩小区担任保安员巡逻期间,伙同保安员陈美红(另案处理)至该小区地下车库,见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LY8**小车的副驾驶位车窗未关闭,遂从该小车内盗得CHANEL牌手袋1个、PRADA牌钱包一个(均无法核价)、港币36000元(折合人民币29192.4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证件等物。得手后,黄某某与陈美红平分赃款后潜逃。随后,李某根据匿名者的指引在上述小区七栋二梯间空置铺位内找回上述被盗手袋、钱包及证件等物。2015年5月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黄圃镇星天地KTV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黄某某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及部分赃物已缴获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黄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不大的意见,经查,黄某某身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监守自盗,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主观恶性较深,行为性质恶劣,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119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