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刚,刘杰,赵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刚���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生,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刘杰,男,46岁,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委。被执行人赵庆芝,女,汉族,47岁,住址同上。赵永刚与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杰,赵庆芝于2015年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永刚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