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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闵启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启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闵启泰。申请人闵启泰要求宣告赵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闵启泰称,其女赵敏于1996年6月16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十八年,赵敏失踪后原告已向桃花坞派出所报案,经多方寻找仍无果,现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宣告独生女赵敏死亡。经查,赵敏,原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X区X号XXX室,与申请人闵启泰系母女关系,于1996年6月走失,后原告曾在镇江广播电视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无果。据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区公安分局大市口派出所2014年6月3日情况说明记载:“当事人闵启泰于2014年4月20日来我所报案称其女赵敏1996年6月失踪一案,其称1996年6月29日在姨侄女吴某陪同下曾经在原桃花坞派出所报过案,但因当年使用的是纸质笔录,且桃花坞派出所已经撤并,闵启泰及其姨侄女均已记不清楚当时接待的民警是谁,无法查找当时原始报案笔录。经我所社区民警实地调查走访,确认闵启泰反映其女儿失踪一事属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但赵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赵敏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赵敏仍无下落,其母亲闵启泰向本院提出对赵敏的宣告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