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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鼎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鼎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冬冬,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高作镇八里钢铁北路东侧瑞通钢市办公室8588室。法定代表人刘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鼎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606室。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乃坤、李金红,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鼎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人民币75889元,退还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7944.5元。审 判 长  黄玉宝代理审判员  刘海媚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