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25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楚道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存飞、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都不了解,于2006年2月13日草率登记结婚,2006年6月9日生一女,取名赵某乙,婚后不久被告就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原告便一直悉心照料被告并为被告治病,后被告病情时好时坏,后因被告疾病的原因,原告根本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可言,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解决女儿赵某乙的抚养问题。赵某甲辩称:由于女儿赵某乙年龄太小,少不了父爱及母爱,否则直接影响他的学习和成长,目前本人病情已基本稳定,相信一定会好起来的,本人与郭洁萍夫妻关系很好,不存在感情上的破裂,我需要的是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2、3年后于2006年2月13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9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原、被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搞好家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道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梅昌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