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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娄开敏与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胡维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开敏,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胡维波,戴志成,夏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娄开敏,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维波。被执行人戴志成。被执行人夏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开敏与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胡维波、戴志成、夏剑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破产,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维波、戴志成、夏剑波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指字第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