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廉江市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与叶桂荣、麦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叶桂荣,麦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被执行人叶桂荣,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麦玉波,女,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廉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标的额本金705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麦玉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103.7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立新审 判 员 : 马 沛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庭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