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佰银、王宗真与王传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佰银,王宗真,王传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刘佰银。原告:王宗真,系原告刘佰银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立民,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传奇,现羁押于菏泽监狱。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刘佰银、王宗真诉称:二原告之女刘丹丹被王传奇掐其颈部致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要求王传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92640元。经查:二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传奇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停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0万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传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佰银、王宗真经济损失丧葬费2141805元,二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鲁刑四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佰银、王宗真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本院认为:二原告所提起的诉讼的事项,与其2014年1月27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佰银、刘宗真的起诉。如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剑桦审 判 员 付建立人民陪审员 付守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