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长期对原告不关心,产生信任危机,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原告为了儿子的成长忍耐至今。被告的种种不理智行为,造成夫妻无法和好。2014年11月原告起诉过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和好现象,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辩称: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原告诉状上说的我多次提出离婚,我只是吵架时说的,并不是真的要离婚。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月30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11月4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因被告曾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造成原告一直怀疑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逐渐加剧。双方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能进一步改善,为此原告第二次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看不起原告,还要打骂原告,夫妻没有共同语言,自己也不清楚被告与其他异性有无断了不正当关系,故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与第三者已断了关系,自己并没有看不起原告,以前的缺点可以改正,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所产生的夫妻矛盾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双方之间多加以沟通,被告改正错误,多尽到家庭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怡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