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晨与张英、徐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陈晨,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英,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徐应波,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社全,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陈晨与被告张英、徐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英、徐应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受理原告陈晨与被告张英、徐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9月1日向二被告张英、徐应波送达了应诉材料,被告张英、徐应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公民身份证及当地组织证明,证明其住所地在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莲花村六组,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英、徐应波的住所地在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莲花村六组,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张英、徐应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英、徐应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孟正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