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侯建斌与孙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斌,孙凯,程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侯建斌。委托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太谷县城镇居民。被告孙凯。委托代理人王晓初,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斌诉被告孙凯、第三人程铁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建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