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尤铁旦与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铁旦,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尤铁旦。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负责人:尤成仓,现任尤坪自然村村长。原告尤铁旦与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同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铁旦及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负责人尤成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铁旦诉称,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于2005年5月3日因开办砖瓦厂向其借款10000元,至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辩称,尤坪自然村借原告10000元属实,但自然村砖瓦厂账务原村长没有移交,且砖瓦厂的账务和自然村账务是分开的,其自然村现无能力清偿。经审理查明,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于2005年5月3日以砖瓦厂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尤铁旦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一分钱,但未约定借款期限,砖厂于2005年底因经营不善倒闭,原告多次向尤坪自然村原任村长尤兴旺催要借款,尤兴旺以无能力清偿为由推托,2009年尤成仓任村长后,2012年以自然村名义将砖厂承包给他人,所收的承包费已支付了砖瓦厂占用土地租赁费及赔付其他损失,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负责人陈述、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出具的借条1张等证据足以���实。本院认为,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曾向原告尤铁旦借款,并约定了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在砖瓦厂倒闭后即经常催要借款,被告借故推托,属诉讼时效延续,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归还原告尤铁旦借款本金10000元,并清偿自借款之日至2015年5月底利息12000元,共计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尤坪自然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