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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秀真与庞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真,庞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刘秀真。被告庞双喜。原告刘秀真诉被告庞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秀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刘秀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秀真负担。审 判 长  彭俊峰审 判 员  张衍生人民陪审员  司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