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春志与杨新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志,杨新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初字第1863号原告:郭春志,男,生于1970年7月5日,汉族,住镇平县。被告:杨新忠,男,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志诉被告杨新忠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春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郭春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