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琪、齐向军与被申请人徐鑫、段志垒诉前财产保全一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琪,齐向军,徐鑫,段志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高琪申请人齐向军被申请人徐鑫被申请人段志垒申请人高琪、齐向军与被申请人徐鑫、段志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H026**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高琪、齐向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冀H026**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禁止过户、买卖、赠与、办理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