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06号原告:毛某某,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