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