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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