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燕与京东中美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燕,京东中美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东中美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广飞,该院院长。上诉人马燕因与被上诉人京东中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37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应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马燕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并送达《三劳仲案(2014)561号》受理通知书。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在未接到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6日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